天有四时春为始。圣人作经。谓之履端。盖履端于始。序则不愆。以时令考之。生气既至。

    大禁 不 倡 中 盛。主万物悉皆殒绝而不见。其为肃杀可知矣。寒物寒药。既禀此化而生。施之于人。非肃杀 犹 不 草 生 道 一 天 当从权用之。以气平而止。如执而有所偏助。令脏气不平。呜呼。死生之机。捷若影响。殆不可忽。治寒以温。治热以凉。但中病即止。矫枉则过正也。盖凉药频施。必至于疲 沉冷。

    温药频施。必至于烦燥闷热。所贵酌量权度。一毫无过用焉。是为活法。牵牛非神农药也。

    本草名医续注云。味苦寒。能除湿利小便。治下注脚气。此说气味主治俱误矣。何以明之。

    凡药用牵牛者。少则动大便。多则泄下如水。乃泻气之药。试取尝之。便得辛辣之味。久而嚼之。猛烈雄壮。渐渐不绝。非辛而何。续注味苦寒。果安在哉。苦以为湿家泻药。尤不知其的也。何则能泻气中之湿热。不能除血中之湿热。况湿从下受之。下焦主血。是血中之湿。宜苦寒之味。今反以辛药泻之。其伤必矣。夫湿者。地之别名。有形者也。若肺先受湿。

    则宜用之。或有湿无湿。但伤食或动大便。或有热证。或只常服克化之药。但用牵牛。岂不误哉。殊不知牵牛辛烈。泻人元气。比之诸辛药尤甚。以辛之雄烈故也。经云。辛泄气。辛走气。辛泻肺气。肺病者无多食辛。况饮食失节。劳役所伤。是胃气不行。心火乘之。肠胃受火邪。名曰热中。经云、脾胃主血。当血中泻火。润燥补血。泻胃经之湿热。及胸中热。

    是肺受火邪。以黄芩之苦寒抑之。以当归之辛温和血。以生地黄苦寒凉血益血。少加红花之辛温。以泻血络。以桃仁之辛温。油腻之药。除燥润大便。然犹不可专用。须于补中益气汤。泻阴火之药内。兼而用之。何则上焦元气。已自虚弱。若反用牵牛大辛辣气味俱阳之药。

    以泻水泻气可乎。津液已不足。口燥舌干。而重泻其津液。利其小便。元气伤竭。致阴火愈甚。今重为备言之。牵牛。感南政热火之化所生者也。血热泻气。差误太甚。若病湿胜。湿气不得施化。致大小便不通。则宜用之耳。湿去则气周流。所谓五脏有邪更相平也。经云。

    一脏未平。以所胜平之。火能平金而泄肺者。此之谓也。近代钱氏泻黄散中独用防风。比之余药过于两倍者。以防风辛温令于土中泻金不助湿者也。经云。从前来者为实邪。谓子能令母实。实则泻其子。此之谓以所胜者平之也。古人有云。牵牛不可耽嗜。则脱人元气。经云。秋不食姜。令人泻气。故夏月食姜不禁。为气正王之时。夏宜以汗散火。令其以汗出越其热。故秋月则禁之。朱晦庵语录中有戒秋食姜。则夭人天命。戒之深也。姜尚如此。况牵牛乎 能 在下焦。是血分中气病。不可用辛辣气药。泻上焦太阴之气故也。

    仲景尚不敢轻用如此。世医一概用之可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