令患人正坐,曲脊伸臂。以指揣项后脊骨,自第一 至第五 (更有大 ,在第一 上宛宛陷中,非有骨也。有骨处即是第一 ,二字《千金方》古方并作“椎”。王唯一校定《明堂经》改木旁为佳。)逐 以墨点记之,令上下端直分明(墨点讫,便以蛤粉 干,即免有擦动。)自第四 至第五 ,更以蜡纸或篾,比量两 上下相去远近,折为三分,亦以墨界脊上 间,取第四 下二分微多,第五 上一分微少,用浓墨圈定,此是灸穴。相去六寸之中,以为两穴高下远近之准(《千金方》谓穴近第五 ,用准望取之,故谓 上三分之一也。)更量两 ,相去则同身寸一寸三分七厘微缩。有无大段,长短不同,以参合《甲乙经》自大 至脊 并二十一 ,共长三尺之法,若 骨分明,纵有不同,穴以 数为定。

    若以大 至尾 骨三尺法校之,则令其人平身正立,用劲直杖子,以地比度至脐中心截断,回杖子于背上,当脊骨中杖子尽处,即是第十四 下,第十五 上,当中命门穴也。又自命门穴上,以同身寸量一尺三寸五分,即是第四 下九分七厘,第五 上四分,其两旁各三寸,乃膏肓 穴也。若自第一 比向下,则当同身寸五寸一分有余是也。然人身上下停长短各自不同,大概当以 骨为定也。王冰注《素问》云:脊节为椎,脊穹为 。

    揣椎骨定穴高下法(图缺)

    量脐心法(图缺)

    量命门穴上尺寸法(图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