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十二经所列次第,并以流注之序为之先後,附以任督二奇者,以其有专穴也。总之为十四经云。

    一、注者,所以释经也。其训释之义,凡有三焉;训字一义也,释身体府藏名物一义也,解经一义也。其载穴法分寸,则圈以别之。

    一、各经既於本经详注处所,其有他经交会处,但云见某经,不必复赘。一、经脉流注,本经曰历,曰循,曰至,曰抵;其交会者曰会,曰过,曰行。其或经行之处,既非本穴,又非交会,则不以右例统之。

    一、奇经八脉,虽不若十二经之有常道,亦非若诸络脉之微妙也。任督二脉之直行者,既已列之十四经,其阴阳维, ,冲,带六脉,则别具辑编,以叁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