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本院习业分十三科,自御医以下,与医土医生各专一科。

    凡本院院使、院判、御医,日于内府御药局分两班轮直供事。

    凡医士俱以父祖世业代补,或令在外访保医官、医士以充,其精通医术者,本院奏进御药局供事。

    凡收受四方进贡及诸蓄上用药品,俱于内府收掌供用。药饵国初令医官就内局修制。本院官诊视御脉,御医参看校同,会内臣就内局合药,将药贴连名封记,具本开泻本方药性、治证之法于日用之下,医官、内臣书名以进,置簿历,用中书省印合缝进药。奏本既具,随即附簿,年月下书名,内臣收掌,以凭稽考。烹调御药,本院官与内臣监视,每二服合为一服,候熟分为二器,其一器御医先尝,次院判,次内臣,其一器进御。

    凡各王府差人请医视疾,本院奉旨差官或医士往视。若文武大臣及外夷酋长有疾,亦奉旨往视,其治疗可否,皆具本覆奏。或军中缺医,亦凭总兵巡抚官奏请拨用。

    凡医家子弟,旧例选入本院教习医术,弘治五年奏复行之,推堪任教师者二三人教习。每季考试,三年或五年堂上官一员同医官二员考试,通晓本科者收充医士,食粮当差;未通晓者听令习学一年再试,三试不中者黜之。若五年考试成材多,其教师奏请量加升授。

    凡医士医生,洪武间各有额数,其后增减不一,俱于本院修合药饵。若医官医士仍差委各处用药。

    东直房(医士三十六名)安乐堂(医官三员医士三十六名)司礼监(医士二名)书堂(医士六名)干明门(医士三名)浣衣局(医士二名)天寿山(医士二名)松林灵台(医士三名)团营(医官一员医士十二名)五军营(医士三名)三千营(医士四名)锦衣卫(医士三名)神机营(医官一员,医士四名)府军前卫(医士三名)惠民局(医士三名)会同馆(医士三名)大慈恩寺(医士三名)宣府(医士一名)紫荆关(医士二名)居庸关(医士一名)龙门千户所(医士一名)万全右卫(医士一名)怀来卫(医士一名)山海关(医士一名)广宁卫(医士二名)寺子峪(医士一名)开原(医士一名)永宁卫(医士一名)独石(医士一名)倒马关(医士一名)白羊口(医士一名)

    凡医士食粮月支七斗,医生月支四斗,医官先年月支二石,弘治间照医士例止支七斗。

    凡各王府缺良医,从本院推举医士,送吏部选用。

    凡本院取充医役者,洪武以来例免原籍民差。弘治二年令御药局供事者免二丁,本院应役者免一丁。

    凡医官生理残障,及年七十以上不堪应役者放免。

    凡天下岁办药材,俱于出产地方派纳,永乐以后,例共五万五千四百七十四斤。成化以来,其数渐增,今共计一十六万三千五百五十七斤有零,蜈蚣、蛇六十四条,蛤蚧、天雄二十一对,虫蛀木瓜二十个。

    【浙江布政司】三万一千八百五十一斤七两,金箔一百八贴,银箔七十二贴。

    【江西布政司】七千五百五十六斤一十二两。

    【湖广布政司】四千八百四十九斤七两七钱二分六厘,白花蛇九条,乌蛇十条。

    【福建布政司】二千七百六十五斤一两九钱一分。

    【四川布政司】一万六千四百二十斤八两,天雄四对。

    【广东布政司】九千九百二十九斤三两四钱,蛤蚧一十七对。

    【广西布政司】九千七百二十三斤一十两。

    【山西布政司】八千九百五十五斤四钱五分。

    【山东布政司】八千七百三十八斤六两。

    【河南布政司】八千六百四十九斤四两。

    【陕西布政司】一万一千七百四十四斤七两。

    【辽东都司】八百斤。

    【应天府】三千六百五十八斤八两。

    【镇江府】三千七百一十七斤六两六钱,赤头蜈蚣四十五条。

    【苏州府】一万八千七十九斤三两。

    【松江府】一千四百四十斤。

    【徽州府】九百四十九斤八两。

    【宁国府】四千九百九十四斤一十两二钱,乌烂虫蛀下木瓜二十个。

    【太平府】一百八十一斤七两六钱。

    【池州府】六百一十三斤。

    【凤阳府】二千七斤。

    【扬州府】七百四十五斤三两二钱。

    【淮安府】三千一百二十七斤八两。

    【庐州府】八十五斤一十二两五钱九分。

    【安庆府】四百五十八斤。

    【广德州】六百三十斤。

    【滁州】一千五百九十二斤一十一两二钱五分。

    【徐州】六十三斤。

    【和州】二百二十三斤一十四两。

    【永平府】二百一十五斤。

    【庆州】七百斤。

    【保安州】七百斤。

    【大名府】一千五十斤。

    【河间府】二千一百七十七斤。

    【保定府】五十斤。

    【真定府】七百六十五斤。

    凡天下解纳药材,俱贮本院生药库,以御医二员与大使一员辨验收放,礼部仍委官一员监收。

    至年终照例造册二本,一留本院备照,一送礼部查考。

    凡药材如丹砂、鹿茸等项,先因在外镇守等官额外进贡,沿途害人,成化二十三年诏禁止勿进。

    凡军中马病,本院给与药饵。

    凡天下府州县举到医士,堪任医官者,俱从礼部送本院考试,仍委该司官一员会考。中者送吏部选用;不中者发回原籍为民,原保官吏治罪。

    凡本院合用纸札,俱令府州县举到医士考中者量纳应用,后不行,成化十八年奏准仍照旧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