麻疹之证,其初发热,与伤寒相似,但疹则面颇红,咳嗽喷嚏,鼻流清涕,目中泪出,呵欠喜睡,或吐或泻,或手掐眉目鼻面之为异耳,不可误作伤寒施治,而妄用汗下也。

    妄汗则增其热,而证一变,或鼻衄,或咳嗽,或口疮咽痛,或两目赤痛,或烦躁,或大小便不通。

    妄下则虚其里,而证又一变,或滑泄,或滞下。

    经曰:必先岁气,勿伐天和,言不可妄汗妄下也,故治麻疹者,于未出之先,宜用表发,不宜过用寒凉,恐冰伏毒热,虽出也不能尽透,其毒反内攻于心,若已出透,又当用清利之品,以祛内之余热,况麻疹属阳,留热则伤阴,阴分伤则血耗,最后以养血为正宗,至临时权变之方,则又当随证为转移,非楮墨之所能尽述也。